广元市利州区鼓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 实施办法(试行)
| 招商动态 |2017-04-01
广元市利州区鼓励干事创业容错纠错
实施办法(试行)
第一条为科学把握“三个区分开来”,努力营造锐意改革、鼓励创新、敢于担当、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,充分调动全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,激发创新创造活力,助推经济社会发展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《广元市支持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办法(试行)》精神和有关规定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容错纠错工作总体要求是,在全面从严治党进程中,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、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,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;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,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;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,旗帜鲜明地为担当者担当、为负责者负责、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,保护作风正派、清正廉洁又敢作敢为、锐意进取的干部,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容错纠错,是指单位或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、完成任务过程中(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除外)出现失误失败或轻微违纪,在面临责任追究或党纪政纪处分时,经调查核实符合相关条件,依法依规依纪对其从轻、减轻甚至免于问责或处分,并督促当事人认真反省、限期整改。
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事业单位、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(含借用、聘用、挂职人员)。
第五条 容错纠错应遵循以下原则:
(一)坚持依法依纪、客观公正。牢固树立法律至上的基本法治理念,严守法律红线,坚守法治底线,既允许试错、宽容失误,又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;既坚决惩处违纪者、问责不为者,又支持干事者、保护担当者,引导激励干部勇挑重担、攻坚克难、改革创新、建功立业。
(二)坚持实事求是、严格界定。客观公正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、干事创业中的失误与偏差,严格按照看初衷、看节点、看方向、看程序、看缘由、看结果、看处置“七看”标准,充分考虑问题产生的背景原因、动机目的和性质后果,慎重研判、认真甄别,不枉不纵、妥善处置。
(三)坚持宽严相济、区别对待。把惩前毖后、治病救人贯穿监督执纪问责全过程,准确运用监督执纪“四种形态”,正确把握政策界限,处理好从严管党治吏和保护干部积极性的关系,坚决反对拿改革创新为不干净找理由,坚决反对为干净不干事找借口,坚决防止支持变纵容、保护变袒护。
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适用容错免责:
(一)法律法规、党章党规没有明令禁止,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省、市、区决策部署,因不可预知因素,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、造成较小影响和损失的;
(二)在重大决策过程中,面临工作权限、政策界限等风险时,经请示上级未明确答复,在权衡利弊、民主决策,并采取必要防控措施后,仍出现风险损失,未谋取非法利益的;
(三)在推进重大部署、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中,因大胆履职、担当奉献出现失误或引发矛盾,未谋取非法利益,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;
(四)在深化改革尤其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中积极探索创新,因经验不足、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,但勤勉尽责、未谋取非法利益的;
(五)在抢险救灾等应急工作推进中,因时限急迫、按常规不能如期落实,符合应急条件并经民主决策后采取应急措施而出现程序瑕疵,但符合国家、群众利益需求,未谋取非法利益的;
(六)在争取政策、项目、资金、招商引资和克难攻坚工作中,经民主决策,采取的方式方法不规范,但未违反上级相关禁止性规定,未突破法纪红线,能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,未谋取非法利益的;
(七)在维稳处突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中,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,采取方式方法欠妥,但没有突破法纪红线的;
(八)因国家政策调整或上级党委、政府决策部署发生变化,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;
(九)其他可从轻、减轻或免于追究的情形。
第七条 容错认定按照以下程序执行:
(一)提出申请。单位或个人在受到问责时,认为符合容错条件的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实施问责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请。
(二)调查核实。问责机关受理申请后,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,广泛收集证据材料,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申诉意见,形成调查报告。
(三)认定反馈。问责机关根据不同情形分别作出认定结论:1.容错免责;2.从轻、减轻处理;3.不予容错免责和从轻、减轻处理。认定结论应当及时书面反馈给申请单位和个人。
(四)留存备案。问责机关需将调查报告和认定结果报同级党委或政府备案,并存档备查。
第八条 认定结果及容错纠错情况可适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,接受社会监督。
第九条 经认定,应当给予容错免责的,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责:
(一)在考核考评中免于扣分,免于一票否决,免于降低奖励等次;
(二)免于行政追责、效能问责、“三早”预警、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;
(三)干部选拨任用、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;
(四)不取消评先评优资格。
第十条经认定,可以从轻、减轻责任追究的,由问责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从轻、减轻处理。
第十一条 经认定,不符合容错纠错的,由问责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十二条 对容错免责的,由问责机关按以下方式予以纠正:
(一)督促其中止错误行为,挽回损失,消除影响;
(二)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;
(三)采取专题民主生活会、干部职工会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;
(四)必要时,可采取公开道歉、组织调整等措施。
第十三条 对受到容错纠错处理的党员干部,要通过座谈、走访、谈心等方式,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引导和心理疏导,鼓励其放下包袱,积极投身工作。对知错能改、敢闯敢干,各方面表现良好的党员干部,影响期满后,安排合适岗位,允许他们继续发挥积极作用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纪委(监察局)、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本办法相关条款与上级新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,按上级规定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本办法施行前,已作出处理的如需进行复查复议,适用当时的规定或政策;尚未作出处理的,依照本办法处理。